2020年3月1日開始,若發包人要求已經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單資質承包人盡快完善并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雙資質)怎么辦?
近日,有讀者咨詢,2020年3月1日之前,不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雙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人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實施后,若發包人要求“總承包人盡快完善并具備雙資質、否則解除合同”怎么辦,并提供了一位嘉賓3月2日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視頻。
筆者注意到該嘉賓用了較長時間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進行了詳細解讀,現將該部分視頻錄音整理成文字如下:
“我們理解,3月份以后的招標,工程總承包招標人要求投標人雙資質,這個應該沒問題,因為沒有雙資質,就不能通過資格預審,那么至于已經簽訂、正在履行的合同,沒有資質(雙資質)該怎么辦?我們很多人都會理解為,法不朔及既往,原來沒有規定,我沒有資質沒關系,這個話只說對了前半部分,因為后半部分是說,發包人找你的資質問題,他說你之前沒有資質(雙資質)沒有問題,現在法律規定你應該有,那么你現在要具備資質(雙資質),嚴格意義上說,在3月1號之前你應該具備資質(雙資質),那么法律施行之后你就應具備這樣的資質條件,當然沒有這么快的,也沒有操作性,于是發包人說我給你三個月時間、半年時間來完善資質,如果你沒有完善資質,我就認為你沒有資質,就把合同解除。這個不就發生矛盾了嗎,如果他不找這樣一個理由呢,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果找了這個理由呢,就麻煩了,這個問題該怎么處理呢?就由法官來處理,那么法官按照《管理辦法》第10條說,你沒有相應資質,這施工合同是無效的,因為你現在沒有資質,那么這個合同就無效,這是一種判法,第2,法官可以說,你原來沒有,我給你半年時間去完善,如果不能完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種判法也沒有錯,但是有的法官簡單,法不溯及既往,合同沒有問題,這種判法也沒有人說你錯,也就是說,今后碰到這個問題怎么處理呢?就由受理案件的法官,根據他自己的理解,自由裁量決定,那么我要問,現在你的當事人提出來這個問題你怎么處理呢?應當抓緊時間完善你的雙資質,這個《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是可以互認的,所以,這個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讓當事人趕緊解決資質問題,不要等以后發生矛盾的時候,因為資質問題引起爭議,然后處理的決定權就交給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對于當事人(總承包人)來說就很不利,我對這個問題,是從這么幾個層面上來講,我覺得這個問題很重要,所以分這么幾個層次說了這么多話,謝謝。”
簡單歸納一下:嘉賓認為在3月1號之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當發包人要求僅具備單資質的承包人具備雙資質時,法官有三種判決結果,一種是合同無效,第二種是給承包人一定期限去完善雙資質,若不能在指定期限內完善雙資質,則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即合同終止或解除。第三種是合同有效,繼續履行。
本人認為,2020年3月1日之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在上述情況出現時,承包人不用擔心合同效力及履行問題。理由有三點:一是"法不溯及既往"。《管理辦法》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此前的規定沒有要求工程總承包人具備雙資質,根據"法不溯及既往"這項基本的法治原則,不能以現在的規定去約束此前已經發生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管理辦法》的法律層級僅為規章。三是若發包人強制要求承包人具備雙資質,否則解除合同,是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總承包人可向發包人行使索賠權利。
綜上,承包人大可不必擔心,需要與發包人做好溝通,講明利害關系,說服發包人放棄可能招致索賠的行為。但作為承包人,2020年3月1日以后,從業務發展、市場競爭角度而言應從長計議,在能力、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是盡力盡快取得雙資質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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