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名登記,不得入場施工!
在新條例中,有兩點需格外謹記: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此外,新條例還正式明確了建設單位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其中要求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責任、處罰升級!你能確保做到嗎?
新條例除了明確各項責任與義務外,也推出相對應更嚴格的處罰,較往期進行升級。
其中對于施工總承包單位,條例規定必須按規定開設或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和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按規定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一旦建設單位觸犯條例且逾期不改正,輕者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重者直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可謂相當嚴重!
由此可見,在新條例面前,建設企業就必須注重實名制問題,但回歸到實際工作中,我們會發現實名制問題的本質其實是個項目管理難題。
在傳統的項目管理中,你會發現大多靠的是項目部人員點對點監控,很難做到精細管理,一旦農民工人數較多,很容易便出現漏管、忘管、監察不嚴的情況,出問題受處罰也只能有苦自己咽。
企業應做好人員信息管理,考慮好是否能確保做好實名制管理?是否能用項目管理手段來應對新條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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